建設項目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表(須經申請單位蓋章);
建設項目設立審查申請書(須經申請單位蓋章,另附電子文檔1份);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其中,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村莊集鎮規劃區使用土地建設的建設項目,僅提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核對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核對原件);
建設項目條件論證報告;
建設項目設立評價報告。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設項目設立審查申請受理后,再按照建設項目許可實施部門要求,提供前款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