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人員
5.4.1 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維修操作和檢驗人員,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熟悉本崗位職責、滅火器結構原理、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guī)程,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4.2 維修單位應設有專職檢驗崗位,由有資格的人員承擔,人員數(shù)量應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維修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再培訓一次。
5.4.4 當產品標準、配件標準或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時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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