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5號文的要求
公消[2011]65號 通知指出,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范圍內的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均應將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納入審核和驗收內容。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以外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納入抽查范圍。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根據住建部和公安部2009年46號和2011年65號文件的要求: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以上,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米需要設置A級防火材料 其他民用建筑: 24≤高度滿足于外墻防火保溫板的一般要件是:抗壓強度一般應≥0.4MPa、抗折強度一般≥0.15MPa,導熱系數≤0.07(W/m.k),容重≤300(kg/m3),吸水率≤20%、含水率≤5%,耐凍融30次的強度損失≤15%、板材耐火性能達到A1級,燃燒,性能穩定,便于施工,成本適中,無后續污染。區域和建筑物不同則指標有所不同。
外墻防火保溫板的選擇,應以無機外墻防火保溫板為目標。生產和應用時,應以滿足外墻防火保溫板的要件為主線。我們在選擇板材做外墻防火保溫板時,要把百年大計作為根本,盡量避免使用因為其耐水性差易吸潮,干縮值和脆性大,無透氣性,返鹵反堿,耐候性低易老化,生產效率低下及毒性問題也一定要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