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產品,一般由政府相關部門機構或者某類產品行業協會出具,比如:藥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出具其所管轄領域產品的出口銷售證明書,農業部農藥鑒定所可以出具全國農藥類產品的出口銷售證明書。由政府相關部門機構或行業協會出具的產品出口銷售證明書,也需要首先做成國際商事證明書的形式,然后提交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館認證簽署后方能生效。但由于此類證書是由政府部門出具,公信力較高,比較容易獲得客戶認可,辦理審核簽署過程中也比較容易獲得認可。
所謂的自由銷售證書,簡單來說就是一種用于貨物出口順利清關或者是用于作為注冊產品進口所用的一種證明性文件;因此,自由銷售證明書也被稱之為“出口銷售證明書” ,英文名稱為:Free Sale Certificate;目前,通常需要用到自由銷售證書的國家有埃及、沙特、土耳其、阿根廷,烏拉圭等部分地區及國家,凡是出口至南美國家對此更是要求提供自由銷售證書。
目前能夠頒發自由銷售證書的機構有兩個:
一、由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簽發。
二、由國家主管當局頒發,如衛\生\部、藥\監\局、商\檢\局等。
那么自由銷售證明書如何辦理呢?
首先在辦理自由銷售證明書之前需要先跟國外客戶確認證書的樣本,他們是認可由貿促會簽發的自由銷售證書還是我們國/藥/監局的自由銷售證書呢,或者還是歐盟主管機構出具的自由銷售證書。進而再跟國外客人確認是否需要做該國家駐華使館認證。
第八條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出具證明部門。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使用的,企業應當重新辦理《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并保存出口產品檔案。內容包括已辦理的《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和《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購貨合同、質量要求、檢驗報告、合格證明、包裝、標簽式樣、報關單等,以保證產品出口過程的可追溯。
第十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具證明部門及時公開《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相關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相關企業的生產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企業信用等級降為較低等級,或認為其不再符合出具證明有關情況的,以及企業報告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生變化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告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的,5年內不再為其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并將企業名稱、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編號、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或備案憑證編號、法定代表人和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予以通告。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保證所出口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出口相關規定要求,并應當符合進口國的相關要求。在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