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社團:中國國際商會、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中國對外服務工作行業協會
附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中國海商法協會秘書處、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秘書處、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秘書處、海峽兩岸經貿協調會
會管企業:貿易促進中心、投資促進中心、企業權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服務中心、臺港澳企業服務中心、中貿促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貿促會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展覽中心集團公司、中國國際經濟合作投資公司、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中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環球商務國際旅行社.
主要任務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中國以外公司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中國以外公司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中國以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中國以外公司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等爭議。
自1956年成立以來,貿仲委共受理了萬余件中國國內外仲裁案件。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中國國內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范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和國籍的限制。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
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貿仲委套《仲裁規則》制定于1956年,之后七次進行了修改,其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原產地證的更改、補充及重新簽發 (1) 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的內容,必須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后,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收回原發原產地證,換發新證; (2) 如果已簽發的原產地證遺失或毀損,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必須向簽證機構說明理由并提供確實的依據,經簽證機構審查同意后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簽證機構在新簽證書第五欄內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E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證書第十一欄和第十二欄的日期應為重發證書的實際申請日期和簽發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