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產地證(C/O),一般原產地證是證明貨物原產于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享受進口國正常關稅(最惠國)待遇的證明文件,它的適用范圍是:征收關稅、貿易統計、歧視性數量限制、反傾銷和反補貼、原產地標記、政府采購等方面。任何國家都可以做CO。全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
6、《〈亞太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 (FORM B) 可以簽發《亞太協議》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國家有:韓國、斯里蘭卡、印度、孟加拉4個國家,給予關稅優惠的商品其關稅優惠幅度從0%到30%不等。
7、《南非原產地聲明一格式DA59》據南非海關與關稅委員會訂立的《海關與關稅規則》規定:自1994年11月1日后運往南非的貨物①木漿及其它纖維原料的纖維素紙漿,紙或紙板的邊角碎料和廢品;紙、紙板及其制品②紡織原料和紡織制品③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類似材料制品;陶瓷產品,玻璃和玻璃制品④賤金屬及其制品⑤機器及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零部件;聲音的錄制設備和重放設備;電視圖像及聲音的錄制設備和重放設備及此類制品的零件和附件。⑥雜項制品⑦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產品,必須出具“南非原產地聲明一格式DA59”(Declaration of Origin Form DA59)。
3、審核:
審核簽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規則、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前述文件進行嚴格審核,符合下列條件方接受申請:
(1)資料必須齊全、有效,單證填寫完整、正確,文字清晰,印章(正、副本全部加蓋)和簽字無錯漏。
(2)原產地證內容須與申請書、發票一致。
(3)對含進口成分的貨物要提供明細單,如明細單難以查清的,申請人應提供補充說明,并接受簽證機構的核查。
(4)經審核,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未達到原產地標準的,應申請加工裝配證明書或轉口證明書。
4.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如果已簽發的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申請重新簽發證書;申請單位在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前,應首先在〈〈國門時報〉〉上作遺失聲明,除應提交重新繕制的證書以外,還應填寫更改申請書并提供商業發票副本。
5.申請簽發"更改證書":如果申請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證書的內容時,應填寫更改申請書,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據,退回原簽發證書,簽證機構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簽發新證。
6.凡進口商要求我官方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凡進口商要求我民間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貿促會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貿促會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