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般產地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由各地檢驗檢疫局(官方簽證機構)或各地貿易促進會(民間簽證機構)簽發。簽發的依據是:經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商務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
《原產地證》申領單位的注冊內容發生變化怎么辦?
對已注冊的內容,特別是法人代表、證書手簽員、申領員及含進口成分貨物的組成成分或加工工序變化時,申領單位應及時向貿促會申報。
可否先申領《原產地證》,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不可以。如申請單位符合《原產地證》申領資格,可以在辦理注冊手續的同時,受理《原產地證》的申請。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適用于對40個發達國家出口的符合給惠國相關規定的產品。包括:歐盟28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挪威、瑞士、新西蘭、列支敦士登、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
原產地標準是各給惠國分別對原產品概念所下的定義。原產地標準把原產品分為兩大類:完全原產產品和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
完全原產產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國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國生產、制造的產品。
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包括原產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產、制造的產品,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質和特征達到了“實質性改造”。
對于如何判定進口成分是否達到“實質性改造”,各給惠國采用的標準不同,通常用兩個標準來衡量,即加工標準和百分比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