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簽證:申請單位應至少在貨物出運前3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證,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產地證申請書一份;
(2) 繕制正確、清楚并經申請單位手簽人員手簽和加蓋公章的一般原產地證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業發票副本一份;
(4) 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還得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貨物如在中國進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加工裝配證明書";經中國轉口的外國貨物,不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轉口證明書"。申領這兩種證書的申報手續和所需單據與一般原產地證相同。
加工裝配證書(CERTIFICATE OF PROCESSING)是指對全部或部分使用了進口原料或零部件而在中國進行了加工、裝配的出口貨物,當其不符合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未能取得原產地證書時,由簽證機構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所簽發的證明中國為出口貨物加工、裝配地的一種證明文件。
原產地標準是各給惠國分別對原產品概念所下的定義。原產地標準把原產品分為兩大類:完全原產產品和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
完全原產產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國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國生產、制造的產品。
含有進口成分的原產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進口(包括原產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產、制造的產品,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質和特征達到了“實質性改造”。
對于如何判定進口成分是否達到“實質性改造”,各給惠國采用的標準不同,通常用兩個標準來衡量,即加工標準和百分比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