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值50%、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 ,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維護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車的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廢汽車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金屬和非金屬材料,相比其他可再生原材料(廢家電、廢電腦、易拉罐),具有存量大、資源價值高、零部件可再制造應用等特點。報廢汽車更大的利用價值在于對其高附加值零部件的加工再制造。再制造是指把被損耗的耐用品通過拆解、清洗、監測、加工、組裝、再次監測、調整等一系列工序,恢復到能夠繼續使用的過程。
公司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令第307號和《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積極開展行業自律,依法回收,規范經營,從源頭上控制了報廢汽車整車、拼裝車、“五大總成”等上路和重新流入市場的現象,為緩解我市資源短缺,減輕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道路交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