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檢驗制度
強制檢驗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而作出的。對于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或暫未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型式認可制度的消防產品,由國家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型式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
為適應WTO/TBT協議的有關要求,我國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的兩百余種產品,實行了在“四個統一”(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前提下,對其市場準入實施強制性認證制度的規定。
此外,還承擔建材燃燒性能和防火材料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ISO/TC21/SC7國內技術歸口工作、檢驗技術和檢驗設備的研究開發以及對地方人員的檢測培訓等工作。
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位于天津市,掛靠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對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的分工,主要檢驗任務是:從事固定滅火系統及零部件、耐火構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藥劑等消防產品的型式檢驗、認證檢驗、監督抽查檢驗、仲裁檢驗、新產品鑒定檢驗和委托檢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