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零部件
1)滅火器瓶體和器頭不可更換,其余更換部件性能參數與原企業(yè)保持一致。
2)零部件更換兩種情況:一是零部件存在缺陷更換,二是一些特定部件每次維修時必須更換。
滅火器是一種可攜式滅火工具。滅火器內放置化學物品,用以救滅火災。滅火器是常見的消防器材之一,存放在公眾場所或可能發(fā)生火災的地方,不同種類的滅火器內裝填的成分不一樣,是專為不同的火災起因而設。使用時必須注意以免產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險。
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fā)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筒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滅火器每五年和每次再充裝前要對其主要受壓部件,如器頭、筒體等應進行水壓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xù)便用。試驗后應及時干燥處理,并檢查內壁,不應有明顯銹蝕。水壓試驗不合格,不準用焊接等方法修復使用。
滅火器筒體嚴重銹蝕的(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面積的1/3)或連接部位筒體嚴重銹蝕的。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裝卸氣螺釘或固定螺釘的。滅火劑量大于或等于4Kg滅火器未安裝間歇噴射機構的。滅火器筒體嚴重變形的。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份的。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手提式干粉滅火器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