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報關時,報關人除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必須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fā)票、裝箱單、保險單、進口貨物許可證。必要時,還應向海關交驗訂貨合同、產地購運證明及其他文件。 海關收到以上單證后,應進行認真審核,以檢查所申報的進口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guī)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根據《海關法》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規(guī)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后,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此外,進口商應注意貨物的申報期。海關規(guī)定,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l4日內辦理申報。如逾期申報,海關則自第l5日起按到岸價每日征收0.05%的滯報金。如超過3個月仍未申報,海關即變賣貨物,在扣除各種費用后,余款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