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為“征信”這一嶄新行業在中國確立了法律地位,對企業征信業務全部放開、支持,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業市場進行管理,標志著中國的征信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快速發展階段。
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170年前就有這樣的企業征信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的第三方征信服務。征信服務既可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
因此,信用檔案時刻影響著企業發展,企業領導務必重視。
全球早的征信機構還要追述到1841年,美國鄧白氏創始人劉易斯.大班在紐約成立了家征信事務所,并在1849年出版了全球本商業資信評級參考書。 此后,鄧白氏一直不斷通過技術創新開拓信用風險管理市場。
有效揭示風險:提供決策依據:征信機構不僅通過信用報告實現信息共享,而且在這些客觀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加工而推出對企業和個人的綜合評價,如信用評分等。通過這些評價,可以有效反映企業和個人的實際風險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場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做出更好的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