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行政處罰如何撤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稅務部門對納稅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納稅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通過后,處罰決定可以撤銷。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申請行政訴訟
如果企業對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企業需要委托律師,準備好相關資料,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希望取消稅務處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