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病歷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在與法醫(yī)鑒定結論相比較而言,其證據效力不及鑒定結論。如果想推翻鑒定結論,只能持病歷資料申請法院重新做法醫(yī)鑒定。你所說的這個情況是可以重新做法醫(yī)鑒定的.只是在重新鑒定過程中,著重要審查病歷資料與法醫(yī)部門的臨床檢查結果情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則一般以法醫(yī)臨床檢查結果為準。直接的比如法醫(yī)臨床檢查結果就是傷口處有標尺的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封存程序:病歷封存的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yī)院的醫(y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如果是被授權的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背后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y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yī)院才會接待。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托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托書。
復印的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并由醫(y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y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選用較薄的紙。然后在封條上簽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并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由醫(yī)院蓋章確認。
病歷書寫的規(guī)定
《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y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過敏史等項目。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過敏史等項目。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意見和醫(yī)師簽名等。
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處理意見和醫(y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y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zhí)行。
1、醫(yī)保服務平臺:登錄國家醫(yī)保服務平臺,點擊“綜合查詢”,選擇“出院記錄查詢”,輸入個人信息和出院時間段,即可查詢自己的出院記錄。
2、醫(yī)院小程序:打開醫(yī)院的官方小程序,在首頁頁面找到“病歷查詢”功能入口。輸入病歷號和身份證號進行身份驗證,驗證通過后,查看自己的病歷信息列表。
3、醫(yī)院前臺:親自前往醫(yī)院的前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向工作人員說明需要查找自己的出院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