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合同對委托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合同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托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委托人同意或確認,銀行才能受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為減少,保函的銀行信譽轉化為普通的商業信譽,對受益人的保護不利,因此,在實際應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擔保銀行僅憑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來實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責任。擔保銀行于簽發保函時往往無法知道申請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訴訟案件中究竟應承擔多大的實際賠償責任,甚至還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須作出這樣的支付,因此,保函項下是否發生賠付,以及實際上應賠付多大的金額等,都要根據法院的有關判決來確定,而絕不能僅僅依據受益人的單方索賠予以支付。
還款保函又稱預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擔保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函。保函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擔保人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