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據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進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進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貨后,進口人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這種履約保函對出口人來說,是一種簡便、及時和確定的保障。
還款保函又稱預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擔保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函。保函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合同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擔保人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
(4)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