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yè)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