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
500 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 1000 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 200 米以上;動 物
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 500 米;②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 化處理
場所 3000 米以上;③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 及公路、
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 500 米以上。
2、①場區周圍建有圍墻;②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 4 米、深 0.3 米以
上的池;③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④生產區入口 處 設置
更衣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池或者墊;⑤生產區內清 潔道、 污
染道分設;⑥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離 設施。禽類
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 配備種蛋熏蒸
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①場區入口處配置設備;②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
③ 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④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 備
、 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⑤ 有與
生 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⑥有相對獨立的 引入動
物 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4、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 獸 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5、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 告、
、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