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是一種特殊的產品,表現為生產過程在流通過程中的延續,它的產品形態是運輸對象的在空間上的位移,亦即只改變運輸對象的空間位置,而不改變勞動對象的屬性和形態。這種特殊的產品只有投入到市場――航空運輸市場進行交換,通過航空運輸使用人的購買行為,才體現出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從而完成商品屬性的自身轉化。《民航法》第九十一條通過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定義,明確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的特點,與其它公共交通方式相比較,在淡化了公益性色彩的同時指出營利是航空運輸企業能夠繼續為公眾提供運輸服務的前提條件,從法律上確定了航空運輸產品的商品特性。
航空運輸生產所創造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是附加于航空運輸對象身上的。表現在客運上,航空運輸直接滿足了旅客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改變自己空間位置的需要,運輸產品被旅客直接消費;表現在貨運上,航空運輸產品附加在所運輸貨物的成本上,在交換中列入流通所需的資金。這和其它運輸產品的商品特性是一致的。
一般認為運輸產品這一特殊的商品是不能儲存的。 而航空運輸作為運輸產品的特例,也是一邊生產一邊消費,不能儲存,受時間嚴格制約。 這也是區別于其它物質生產部門的重要客觀標志。所謂儲存,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把物或錢)存放起來,暫時不用。一般儲存的對象是有形物,但是無形物也是有可能被儲存的。由此定義出發,可以合理地推出這樣的結論:如果運輸產品可以使用或代償性使用,在客觀上就達到了產品備而待用的要求,體現出一定意義上的功能等價,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是具備了儲存的基本功能。以航空運輸產品為例,由于航空運輸市場的專業化、市場化程度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程日益深化,承運人必須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才能占領市場,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不敗。部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面向社會推出的所謂“積分卡”、“積點卡”等服務手段明確規定:持卡消費一定的里程,便可獲贈計分、計點,而這些分、點(代表一定的待消費里程)累計到一定數額后,可以享受贈送免費不定期機票之類的服務。旅客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隨時使用贈送的免費不定期機票。由此可見航空運輸產品具備一定的可儲存可能性。相信隨著科技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在將來人們可以完全突破時空限制,從而使航空運輸產品真正具有儲存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