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二十四條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具體辦法由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3、《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27號)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監督管理的范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防雷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維護。
第二十七條 農村學校、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劃。
5、《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管理辦法 》(第254號)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特點組織定期巡查。定期巡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二)氣象災害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及維護保養情況;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本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二、防雷檢測監督的相關政策文件
1、《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2、《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氣發〔2016〕28號)
3、《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細則》的通知》(氣發〔2016〕29號)
4、《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通則》(QX∕T 317-2016)
5、《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規范》(QXT 318—2016)
6、《防雷裝置檢測文件歸檔整理規范》(QXT 319—2016)
7、《防雷裝置檢測服務通用要求》(DB44/T 1797-2016)
三、防雷檢測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意見,踐行發展理念的需要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二、細化《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迫切需求
——2015年3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規定了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度,但這一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各地在確定及落實相關工作缺乏統一規范,對通過省政府規章形式細化地方性法規相關條款的需求十分迫切
三、進一步強化生產工作的有效途徑
——中國氣象局和國家安監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氣象相關生產工作的通知》(氣發〔2017〕14號),首次明確指出了氣象相關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要做好氣象應急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確立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中國氣象局及國資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中央企業氣象災害預警服務工作的通知》(氣辦發〔2017〕14號)中也再次強調了氣象預警對中央企業生產工作的特殊重要意義
四、著力解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面臨突出問題的需要
——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政府的職責、氣象等職能部門的職責、企業的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
——各級政府重救助輕預防,對應急救災工作高度重視,響應快速協調順暢,然而在氣象災害預防和防御指導工作方面重視不足,氣象災害引發的生產事故仍然時有發生
——企業等單位對災害性天氣防范工作認識不足,防御突發氣象災害工作措施明顯不足(如東莞4.13重大事故通報中涉事企業存在問題)
五、防雷檢測工作的意義
通過防雷檢測工作,確定防雷裝置與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設計文件的符合程度,查出防雷事故存在的隱患、防止或減少雷害災害,防雷減災也屬于氣象應急之一。
六、防雷檢測工作是防雷設施的長效監督機制
對于防雷系統而言,即使其質量再好,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督和經常性檢測,無法判定建筑物防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防雷規范要求。性能良好的防雷裝置是抵御雷災的基礎,而防雷裝置維護和檢測工作是確保防雷裝置性能良好正常發揮作用的關鍵,所以開展防雷裝置的檢測是十分必要的。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是檢查已經安裝的防雷裝置或設備結構是否合理,保護的情況是否符合要求,電氣性能是否達標,度能否滿足要求等。若不能符合要求,則應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
七、專業防雷檢測單位
專業有防雷檢測資質的防雷檢測單位(即第三方檢測單位)有規定的防雷檢測資質,規定的防雷檢測規范,嚴格的防雷檢測要求、方法、流程,專業的防雷檢測技術人員和設備,科學嚴謹的檢測數據,并具有法律效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是防雷設施是否有效性、應急的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