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抵押貸款合同中的逾期還款條款,核心是明確借款人逾期后的計息規則、違約處罰及貸款人的救濟手段,同時界定相關費用承擔,不同機構的合同條款會略有差異,但核心內容大致如下:
逾期界定與罰息計算:合同會先明確逾期的判定標準,比如借款人未在還款日足額存入資金,或因賬戶凍結、信息錯誤等導致銀行扣款失敗,均視為逾期。罰息方面,通常約定自逾期當日起計息,計息基數多為逾期本金與應付利息之和,利率常見為原合同利率的 1.5 倍,部分合同也會約定按固定日利率(如萬分之五)計收,直至欠款全部結清。
違約金收取規則:這一條款常和逾期時長掛鉤。一般逾期超過 30 日,貸款人會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金額多為未償還金額的 5%-10%;也有合同約定按逾期天數累計收取違約金,或直接按貸款總額的固定比例收取。例如部分合同會寫明,逾期超 30 日按未還金額的 5% 收違約金,以此督促借款人盡快履約。
貸款加速到期約定:若逾期情況較嚴重,合同會賦予貸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權利。像逾期時長達到 90 日,或是累計逾期次數達到 6 次等情形,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一次性還清剩余全部本息,不再執行原分期還款計劃,避免自身損失擴大。
催收與債權實現相關條款:合同會明確貸款人的催收權限,從初期的短信、電話催收,到后期的律師函通知都包含在內。同時還會約定,因借款人逾期引發訴訟等維權行為時,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等所有實現債權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此外,部分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合同中,還會約定貸款人可行使抵銷權,直接從借款人在該機構名下的其他賬戶中扣劃資金以抵扣逾期欠款。
征信相關關聯條款:雖然該條款不一定單獨列明,但多數正規無抵押貸款合同會隱含相關約定,即借款人逾期后,貸款人有權將其逾期記錄如實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而這一記錄會對借款人后續辦理貸款、信用卡等金融業務產生負面影響,這也是約束借款人按時還款的重要隱性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