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章備案時,提供不真實材料的行為,會根據違法主體是公章刻制經營者還是企業 / 個人申請人,受到不同的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針對公章刻制經營者:依據《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經營者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公安機關會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若逾期仍不改正,罰款金額將提升至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若其還存在不按規定核驗刻制公章的虛假證明材料,且逾期未整改的,除了對經營者處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還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還會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針對企業 / 個人申請人:若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申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會撤銷已核發的相關許可,另一方面會將其失信行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若后續該虛假材料用于偽造公章等違法活動,還可能根據情節輕重,被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罰款。
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情況:如果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目的是偽造國家機關公章、公司企業印章,且用于詐騙、合同欺詐等犯罪行為,導致國家、集體或他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就會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等,相關責任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