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書的編制責任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并非由單一方完全承擔,而是依據合同內容和法律規定來確定。具體分析如下:
合同內容的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等條款。這表明,在勘察、設計階段,概預算的編制可能由勘察、設計單位負責,而這些單位通常由建設單位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則包括工程造價等條款。在施工階段,預算(或稱為工程造價)的編制通常由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等進行,以確保施工成本的控制。法規2
實際編制過程中的責任劃分: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在項目初期會組織編制項目總預算,這包括了對整個項目投資的估算,通常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完成。此外,建設單位還負責提供基礎資料,以便施工單位進行詳細的施工預算編制。
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在接到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后,會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詳細的施工預算,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各項費用。這份預算將作為施工單位進行成本控制和向建設單位申請工程款的依據。
綜合判斷:
因此,預算書的編制并非簡單地由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單獨完成,而是根據項目的不同階段和合同的具體約定來確定。在勘察、設計階段,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單位可能負責概預算的編制;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則負責根據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編制詳細的施工預算。
綜上所述,預算書的編制責任需根據項目的具體階段和合同內容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地說是由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單獨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