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履約保函的法律效力和實操性,依賴以下核心條款,需在文件中明確約定:
核心要素 具體說明
申請人 承擔合同履約義務的一方(如工程承包商、貨物供應商),需向銀行提供擔保(抵押、質押或信用額度)。
受益人 享受合同權利的一方(如項目業主、采購方),有權在申請人違約時索賠。
擔保人 出具保函的銀行(需具備相應擔保資質),承擔 “見索即付” 或 “有條件支付” 責任。
擔保金額 通常為合同總金額的 5%-10%(按行業慣例或合同約定),是銀行承擔賠付責任的上限。
擔保期限 與合同履約周期一致(如工程工期 + 質保期、供貨期 + 驗收期),需明確起止時間(避免 “無限期保函”)。
賠付條件 核心條款,分為兩種模式:
1. 見索即付(獨立保函):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索賠文件(如違約證明、索賠通知書),銀行無需核實實際違約情況,直接賠付;
2. 有條件賠付(從屬性保函):銀行需核實申請人確實存在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后,才履行賠付義務。
適用場景 明確保函對應的基礎合同(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貨物采購合同》),避免擔保范圍模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