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保函的概念:
保函:又稱保證書,擔保函,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
銀行保函:銀行作為擔保人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文件,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二)銀行保函的產生: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于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以及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場景,例如招投標、履約、維修及工程款支付等等。
大類上劃分為從屬性保函與獨立性保函。
(三)銀行保函的發展: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后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
獨立性保函承諾僅根據相符索賠要求的交單提供付款。不管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的責任義務。目前已成為銀行擔保的主流和趨勢。
主要原因:,從屬性保函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第二,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實現。
(四)銀行保函國際慣例
銀行保函《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GUARANTEES(URDG),1978年由國際商會制定,叫做《合同保函統一規則325》,該規則規定保函項下的索賠需提供法院或仲裁員裁決。至今經歷了兩次修改。
次修訂于1992年,即《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
第二次修訂于2009年,即《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2010年7月1日生效。
2021年4月14日,《見索即付保函國際標準實務》(ISDGP)獲得正式通過。ISDGP是URDG758的配套文件,是針對URDG758適用數十年以來的國際保函實踐的歸納和總結。
(五)銀行保函的當事人與基本內容:
申請人(APPLICANT):保函中表明的、保證其承擔基礎關系項下義務的一方。
擔保行(GUARANTOR):指開立保函的一方。擔保人接受申請人開立保函的請求開出保函。
受益人(BENEFICIARY):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應擔保人的請求對保函進行通知的一方。在實務中,通知行通常由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承擔。
反擔保行(COUNTER GUARANTOR):指開立反擔保函的一方。
指示方(INSTRUCTING PARTY):指反擔保人之外的,發出開立保函或反擔保函指示并向擔保人(或者反擔保函情況下向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指示方可以是申請人,也可以不是申請人。
銀行保函的內容應清晰、準確,避免過多的細節。根據URDG758,保函需要明確以下內容:
>申請人、受益人和擔保行(完整名稱和地址)
>通知行
>保函編號,或者反擔保函情況下所開立的反擔保函編號,以及開立保函的日期
>保函所依據的交易合同、協議,標書的編號、日期,供應貨物的名稱、數量,工程項目名稱等
>保函賠付金額以及幣種
>保函的有效期,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和保函的失效日期(EXPIRY DATE)
>索賠條件,指索賠時對提交單據的要求,如索賠書、支持聲明以及其他單據
>索賠書或其他單據是以紙質/電子形式提交
>保函中規定的單據所使用的語言
>費用承擔方
>適用法律或仲裁條款,以及司法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