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
注意事項
1、 有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托單位簽訂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少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時,往往無法分清責任。因此在選擇代賬公司的時候,企業就要更加謹慎。
2、個別 “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3、 財務軟件需要到財政局備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記賬單位沒有采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來替代手工記賬。
4、 會計資料交接麻煩、不夠規范。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發現遺失或毀損時無法查找。
5、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上門服務,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咨詢業務
財務不僅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在物質資料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資金運動過程中所體現的經濟關系,更主要的是財產和債務,即資產和負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