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tài):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航空運輸(air transportation),是使用飛機直升機及其他航空器運送人員、貨物、郵件的一種運輸方式。具有快速、機動的特點,是現代旅客運輸,尤其是遠程旅客運輸的重要方式,為國際貿易中的貴重物品、鮮活貨物和精密儀器運輸所不可缺。
航空運輸具有商品性,服務性,國際性,準軍事性,資金、技術及風險密集性和自然壟斷性六大特點。航空運輸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航空運輸起源于1871年,由于近兩年國際經濟低迷使得航空運輸產業(yè)遭遇瓶頸,但是在未來航空運輸事業(yè)依然有廣闊的發(fā)展空間值得我們發(fā)掘。
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的形式主要有班期運輸、包機運輸和專機運輸。通常以班期運輸為主,后兩種是按需要臨時安排。班期運輸是按班期時刻表,以固定的機型沿固定航線、按固定時間執(zhí)行運輸任務。當待運客貨量較多時,還可組織沿班期運輸航線的加班飛行。航空運輸的經營質量主要從水平、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3方面予以評價。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向承運人填交貨物運輸單,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guī)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運輸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貨物運輸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fā)貨物運輸單后,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