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天。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討保管費。 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半途而廢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物運輸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物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標標志。5、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入開具貨物運單時一次付清。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航空運輸已成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交通運輸形式,成為國際政治往來和經濟合作的紐帶。這里面既包括國際友好合作,也包含著國際激烈競爭,在服務、運價、技術協調、經營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制訂實施等方面,都要受國際統一標準的制約和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