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業是一個高投入的產業,無論運輸工具,還是其他運輸設備都價值昂貴、成本巨大。因此其運營成本非常高,航空運輸業由于技術要求高,設備操作復雜,各部門間互相依賴程度高,因此其運營過程中風險性大。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和組織都沒有相應的財力,像貼補城市公共交通一樣去補貼本國的航空運輸企業。出于這個原因,航空運輸業在世界各國都被認為不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都必須以盈利為目標才能維持其正常運營和發展。
航空運輸業屬于第三產業,是服務性行業。它以提供“空間位移”的多寡反映服務的數量,又以服務手段和服務態度反映服務的質量。這一屬性決定了承運人必須不斷擴大運力滿足社會上日益增長的產品需求,遵循“旅客第—,用戶至上”的原則,為產品使用人提供、便捷、舒適、正點的優質服務。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全球經濟一體化、經濟貿易的持續增長、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國民航經濟與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等,為我國航空物流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而2011年以來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不佳,使得需求疲軟、貨運供需失衡、貨運價格水平持續低迷,未來貨運總體疲軟的態勢可能還要持續一段時間。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國內航空物流企業必須尋求變革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