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適用情況: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備注:對于初創企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目前最適合的企業類型,原因如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法律層面上就把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分開了,可以避免創業者承擔不必要的財務風險。(2)有限責任公司運營成本低,機構設置少,結構簡單,適合企業的初步發展階段。(3)目前成熟的天使、VC,幾乎都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設計投資方案。直接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在未來引進投資過程中也會比較順利。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經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在本質上是資合公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持公司資本,在股東不愿和無力擁有其股權時,不得抽回出資,而只能轉讓于他人,所以轉讓股權就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選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信任為基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依賴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股東的股權轉讓不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那么自由,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后,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截止2015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總數為4508家,其中,金融租賃企業49家,非金融租賃企業4459家。銀保監會在2007年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有本質差別,金融租賃公司是歸銀監會監管的,而融資租賃公司是歸商務部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