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 “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