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政府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屬于政府采購行為,企業需繳納增值稅,而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經濟資源,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
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如果政府補助是明確補貼給購買方,無論是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還是為了便于補貼部門實際操作直接代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均應作為購買方的政府補助,對銷售方而言,則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