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2] ,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布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報廢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首先是報廢車不屬于合法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你只須賠償對方人身方面的損失,而對報廢車的損失如修理費等,有權拒絕賠償 [4] 。
另外,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看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該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雖然對方駕駛報廢車輛屬于違法行為,但這個原因與事故發生并沒有因果關系。對于對方的違法行為,相關法規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交警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但這并不能成為減輕你事故責任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