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說法,認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財務專用章,而財務專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專用章等其他印章,這主要是公司從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類,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力,主要取決于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在國內市場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經濟交往延續了公章(印章)至上這一解放后政治體制的思維模式或運作模式(其實現在黨政機關仍然是這種模式),在這一模式下,公章即代表了公司意思,從現行有關公司印章的備案等要求可以看出這一模式的影響力慣性,這顯然是違背經濟交往的規律的。
錯用印章。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形下 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于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印章由于與篆刻之間性質的不同,在藝術上把印章稱作實用藝術;而篆刻,由于表達藝術創作的審美是其神圣的使命,所以稱之為表現藝術。然而,在古代的實用印章中,如秦漢印等,卻有著的藝術審美價值,這是歷代所公認的,也是無法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