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對申請人提供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索償。
信用證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進行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fā)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