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罰款記錄消除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
(1)做出該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認為該決定錯誤,給與撤回該罰款決定;
(2)申請行政復議,理由是不服該罰款處罰決定,贏的行政復議這一程序,既可取消該罰款;
(3)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讓該環保機構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當事人贏了訴訟之后,有了判決即可取消罰款;
(4)消除影響,作出保證書,去找做出該決定的機關協商,也可以取消該筆罰款。
環保行政處罰記錄消除的有關規定包括: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
消除公司的環保處罰記錄需要企業重視環境管理,積極改善環保狀況,并與相關部門合作解決問題。企業還應積極參與社會責任活動,加強環保宣傳工作,樹立良好的環保形象。建立和完善內部環保管理體系也是消除環保處罰記錄的重要步驟。通過以上措施的綜合應用,企業能夠重建聲譽,實現可持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