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1.清晰性:主要指票據平整潔凈,字跡印章清晰可辨,達到“兩無”,即:—無污損,指票面無折痕、水跡、油漬或其他污物。—無涂改,指票面各記載要素、簽章及背書無涂改痕跡。
2.完整性:主要指票據沒有破損且各記載要素及簽章齊全,達到“兩無”,即:
無殘缺,指票據無缺角、撕痕或其他損壞。
無漏項,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及背書填寫完整、各種簽章齊全。
3.準確性:主要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填寫正確,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達到“兩無”,即:
無錯項,指票據的行名、行號、匯票專用章等應準確無誤,背書必須連續等。
無筆誤,指票據大、小寫金額應一致,書寫規范,簽發及支付日期的填寫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據能正常流轉和受理,達到“兩無”即:
無免責,指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無禁令,指票據應不屬于被盜、被騙、遺失范圍及公檢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