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動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動火時,必須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領取動火證后方可在指定時間、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護,作業后應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后,方可離開作業地點。拆除建筑時,當遇到易燃、可燃物及保溫材料時,嚴禁明火作業。
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筑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并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評估并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筑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筑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