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功能
履約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付款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償還預付款方面擔保的需要。
投標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投標方面擔保的需要。
維修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維修責任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留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歸還預留金方面擔保的需要。
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能滿足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在中國銀行為其向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的需要。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的比較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由于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于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于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于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