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1]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