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一般由擔保人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一種工程保證擔保防止中標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該類保函,通常要求在施工會同簽訂之前提供,擔保期限一般涵蓋項目工期。如果被擔保人在合同履行對程中出現違約,擔保人有責任代為履約或賠償。在我國,擔保人一般承擔賠償責任。
質量保函是指由擔保人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保證承包人按照工程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建設期及保修期間出現質量缺陷時及時進行糾正和維修的保證擔保。質量保函的有效期應覆蓋工程缺陷責任期,質量保函本質上是履約保函的一種延續,有效期一般為工程缺陷責任期2年。質量保函通常在完工或竣工驗收后提供,作為此前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的置換,保函金額和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相同,通常為合同價的3%~5%。
履約保函的性質與法律效力:
從屬性與獨立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約保函通常從屬于主合同,如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一般也隨之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保函具有獨立性特征。獨立保函的認定需依據具體條款,如保函中明確約定見索即付等類似條款,則視為獨立保函,保證人承擔性的付款責任。
?見索即付原則?:多數履約保函采用“見索即付”原則,即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后,保證人應立即支付約定的金額,無需審查基礎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
?擔保責任限額?:履約保函明確規定了擔保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通常為保函中載明的金額。
保險公司保函的注意事項:
有效期限:保險公司保函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限制。
免責事項:保函中可能包含免責條款,投保人在申請前應仔細閱讀并了解。
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實際操作中需遵循相關程序和規定。
風險意識:任何金融交易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投保人在使用保險公司保函前應充分了解相關風險并做出合理的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