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 供應鏈模式
6.1. 一般要求及聲明規則
當經認證的海洋塑料(OBP)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為維持供應鏈模式及相關聲明權利,買方必須通過應用更嚴格或相同的模式獲得認證。
供應鏈模式的嚴格程度順序如下:
身份保留模式(IPM)> 分離模式(SM)> 質量平衡模式(MBM)。
當買方采用限制較少的模式時,經認證的產出海洋塑料聲明權利如下:
采用分離模式(SM)的買方購買身份保留模式(IPM)下的產品:將失去聲明來源的權利,除非其產出是最終材料或最終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最終材料和最終產品可包含文字聲明,指明來源以及相關百分比(如果混合了不同的海洋塑料)。
采用質量平衡模式(MBM)的買方購買分離模式(SM)下的產品:可在其產出上標注含有適當百分比的經認證海洋塑料。
采用質量平衡模式(MBM)的買方購買身份保留模式(IPM)下的產品:將失去聲明來源的權利,除非其產出是最終材料或最終產品。在這種情況下,最終材料和最終產品可包含文字聲明,指明來源及相應百分比。
當一個組織在特定范圍內應用質量平衡模式(MBM)時,其只能就該范圍涵蓋的所有產出聲明含有百分之 X 的經認證海洋塑料,而不能就百分之 X 的產出聲明含 經認證海洋塑料。
6.2. 身份保留模式(IPM)
身份保留模式(IPM)允許所銷售和加工的海洋塑料的使用者聲明具體來源,準確指出海洋塑料是從環境中的哪條河流、海灘、地區、城市、國家等收集而來的。
因此,該模式要求特定海洋塑料批次、批量或流轉在供應鏈中具備完全可追溯性,且不允許任何混合。在經認證海洋塑料的物流鏈或加工的每個階段,組織必須能夠通過文件證據證明來自某一來源的經認證海洋塑料始終與其他經認證海洋塑料來源以及當然也與未經認證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相隔離。
6.3. 分離模式(SM)
分離模式(SM)確保經認證的海洋塑料從不與未經認證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相混合,但允許來自不同來源的經認證海洋塑料進行混合。
因此,該模式要求經認證海洋塑料的批次、批量或流轉在供應鏈中具備完全可追溯性,且不允許與未經認證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進行混合。在經認證海洋塑料的物流鏈或加工的每個階段,組織必須能夠通過文件證據證明經認證海洋塑料始終與未經認證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相隔離。
組織無需對身份保留模式(IPM)認證的海洋塑料保持可追溯性,因為與分離模式(SM)認證的海洋塑料混合會導致無法聲明任何來源,除非這種混合發生在材料或產品生產的一步(即產出是最終材料或最終產品)。
如果一個組織同時管理不同類別的海洋塑料(海岸線、水道或潛在類別)并希望針對每個類別分別維持聲明,那么它應將每個類別進行物理分離。
如果一個組織管理不同類別的海洋塑料且這些類別發生混合,那么混合后的產物只能被聲明為潛在海洋塑料。
6.4. 質量平衡模式(MBM)
質量平衡模式(MBM)允許經認證的海洋塑料在物流鏈或生產的任何步驟與未經認證的海洋塑料或其他材料進行混合。質量平衡模式(MBM)對經認證海洋塑料及其他材料在特定范圍(場地、工廠、車間、工藝步驟等)內的投入和產出進行管控,以確定回收組織產出中經認證海洋塑料的比例。
在應用質量平衡模式(MBM)的范圍內,沒有要求對經認證海洋塑料進行單獨存儲、貼標或加工。然而,關鍵是要測量并記錄經認證海洋塑料及任何其他材料的投入(采購量)和產出(銷售量)。這些記錄應提供給審核員,并至少保存 4 年。
投入和產出之間的核對必須定期進行,且該周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超過 3 個月。經認證海洋塑料與其他材料的比例在核對期間可能會有所變化,但在該期間結束時,應遵循范圍證書中聲明的比例。
例如,在為期 2 個月的期間內,聲明比例為 50% 的回收組織可以在第 1 個月接收 50%,在第 2 個月接收 50%,但也可以在第 1 個月接收 25%,在第 2 個月接收 75%。
如果一個組織在某個核對期間內的投入超過其聲明比例的要求,允許但并非強制其將超出的數量順延至下一個核對期間。
例如,上述同一個組織在第 1 個月接收了 50%,在第 2 個月接收了 75%,每月超出的 25% 可以順延至下一個期間。
關于聲明,如 6.1 節所述,由于回收的技術特性,組織只能就范圍證書涵蓋的所有產品聲明其產品含有質量平衡模式(MBM)下認證的比例。
例如,上述提到的組織不能就其 50% 的產品聲明它們含有 經認證海洋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