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法規:
資質認定制度: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回收企業義務: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同時,回收企業要逐車登記機動車的相關信息,發現疑似贓物或犯罪工具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零部件處理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 “五大總成” 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報廢機動車 “五大總成” 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 “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